【政策速递】青岛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(十八)
政策内容
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单位,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院士工作站、“千人计划”专家工作站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构,按照国家级80%,省、市级60%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。对获得国家级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事业单位,分别给予60万元、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;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院士工作站、“千人计划”专家工作站等奖励;获得国家级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准认定。
政策依据
《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》(青红管办字[2018]36号)
政策内容
对企业承担的上级海洋领域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项目,按照国家级1∶1.5的比例、市级1: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。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,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;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,从其规定。
政策依据
《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》(青红管办字[2018]36号)
政策内容
对获得美国、日本、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,每件奖励10万元,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发明授权的,每件奖励3万元,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,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;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,每件资助5000元。对年度内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,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。对通过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》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、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,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、代理费的6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30万元;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6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60万元。
政策依据
《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》(青红管办字[2018]36号)
政策内容
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、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照其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额度,给予不超过12%奖励,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600万元。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,按照上级立项总额度的60%给予补贴;同一项目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,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;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,从其规定。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,对获得国家、省各奖励等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、二等奖的单位,按照1∶1.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。
研发经费证明文件、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文件、国家、省各奖励等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一等、二等奖证书
政策依据
《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》(青红管办字[2018]3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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